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由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