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