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