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