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然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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