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勘察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参加。逾期补签的无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