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