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 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区域...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五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珠海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八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旅游业的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旅游项目,推动本市与...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大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连接市区、旅游功能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交通标志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志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景区气象、游客流量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的旅...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纳入本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标准规范等方式推进公共...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和周边区域治安和环境卫...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条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规范、统一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咨询制度。...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一条 导游上岗时应当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携带旅游行程单和团队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五条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六条 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七条 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不得...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八条 景区应当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共享使...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预警和安全救助机制,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救护设备和设施。 突发事件或者旅...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建立设备、设施日志记录,保证安全运转,组织消除安...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监督旅...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和网站等信息。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统一收集旅游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期限为两年,...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购物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旅游客运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景区未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或者未保障其正常运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进行安全检测、未按规定保留检测相关材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导游、领队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 _1234567890.unkn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