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景区未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或者未保障其正常运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