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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