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