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购物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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