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