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