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