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