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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