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统一收集旅游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不具有相关旅游经营资质的违法经营主体及其违法信息,应当录入旅游信用管理系统。 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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