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监督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