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和网站等信息。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跨区域的,可以延长至四十五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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