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旅游客运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交通部门对旅游客运企业进行处罚的,应当同时对驾驶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