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导游、领队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导游、领队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两年内被两次责令停业整顿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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