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