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