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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