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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