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五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