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