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