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珠海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旅游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