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引导会员开发旅游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