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引导会员开发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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