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