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