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景区气象、游客流量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