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景区气象、游客流量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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