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和周边区域治安和环境卫生的治理,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景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