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条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规范、统一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咨询制度。 经旅行社授权,分社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服务网点应当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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