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团表等旅游服务;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签证、旅游产品广告,或者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未依法取得出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办出境、签证手续等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