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