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站点、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