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预警和安全救助机制,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救护设备和设施。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