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三十七条 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不得擅自终止客运服务或者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不得擅自变更客运车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