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 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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