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履行以下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