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信息无障碍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信息无障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 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及时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保障有需求者正常使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