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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