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对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召集,统筹协调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