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推进改造。市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完成的时限和任务要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 下列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公交站点、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三)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五)金融、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服务场所; (六)其他与有需求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 不符合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进行改造。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统筹实施,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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