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或者增设路口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且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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