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旅游景点应当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使用培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无障碍服务知识。 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训。 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产品使用培训,为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城市知识、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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