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把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内容,统筹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无障碍城市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无障碍城市理念、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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