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横琴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横琴新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横琴新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管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编制,报管委会审批,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